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考核的主要依据,是教师教学及学生学习状况的综合反映,它对学风、校风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学院学生成绩管理,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成绩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生成绩管理采取院、系(中心)二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成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院、系(中心)两级成绩管理领导小组。
(一)学院学生成绩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各系(中心)教学主任任组员。
(二)系(中心)成绩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主任任组长,教研室主任、教学干事任组员。
第三条 学院学生成绩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院学生成绩管理工作,制定学院成绩管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审核全院学生课程成绩,建立学院学生成绩数据库;
(三)负责重修生、辅修生的成绩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级各类等级考试的成绩管理;
(五)负责对各系(中心)上报的学生成绩数据进行复核、审查、登记工作;
(六)协调、解决、处理各系(中心)在成绩考核、评定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全院学生成绩录入系统的维护;
(八)负责汇总毕业生成绩单,提交毕业生名单。
第四条 系(中心)学生成绩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落实学院学生成绩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负责对本部门学生成绩的公布、查询、汇总、存档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本部门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的评定、登记、录入、核对、统计、报送等管理工作;
(四) 解决本系(中心)学生成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考核命题
第五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着重检查学生对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性知识的掌握以及检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大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 试题应题量合适,题型适当,难度适度。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标准:文科类题型不少于五种,理工类题型不少于四种。试题量按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设计(特殊课程酌情另定)。题型应采用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题、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问答题、案例分析等。各课程可考虑按知识记忆题20%,理解题30%,一般应用题30%,综合应用题20%命题。不能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七条 每门课程至少制三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A卷用于正考,B卷用于正常补考,C卷用于毕业前补考。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准超过20%。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对考核方式、考试地点有特殊要求的要另附说明(如:开卷、口试、机试、听力等)。
第八条 公共课、基础课等同一类型,学时相近,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九条各科试题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个别课程考试项目总分超过100分的,应以100分为基础进行折算。
第十条试卷要按教务处规定的统一的试卷格式填写,尽量采用题签式(即试卷上不用预留学生答题空间而另附答题卡)。
第十一条 命题应在课程结束前四周完成。试卷由系(中心)的教研室主任审核,再由系(中心)主任审定后,由教学承担单位的教务干事将试卷和“试卷交接单”一并报送教务处考务学位科。试卷一旦送交,除考务需要外任何人不得翻阅、调换。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务处给予返还。系(中心)负责人责令任课教师重新拟定。
第十三条 试卷科目名称要完整,如因试卷科目名称不完成,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试卷分发错误的,由提供试卷的教学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凡命题、审题、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试试卷是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应妥善保管。已批阅的课程试卷(含重修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保存至该届学生毕业一年后。
第三章 学生成绩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或教学环节(如理论教学、课程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军训等)均应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可以是开卷、闭卷或操作,也可以是笔试或口试;还可以综合使用。
(三)任课教师提出的考核方法应在征得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中心)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原则上集中由教务处安排在学校规定的考核周内进行。提前结束的课程,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总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第十九条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实习、大学生体能测试、教学基本技能、毕业论文等)的考核可按等级记分制(如: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学的,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该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评分比例
(一)未进行阶段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结业或(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二)实行阶段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段考成绩占20%,结业(或期末)考试成绩占60%;
(三)有实训实习要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10%,实习实训(含上机)成绩占40% ,结业(或期末)考试成绩占50%。
第二十二条 平时成绩的考核
各专业各门课程平时成绩的组成内容及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一)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实习或课程论文成绩;
(二)课堂回答问题的成绩;
(三)平时单元测验、技能测试、面试或其它平时成绩;
(四)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成绩:是否按时上课、是否扰乱课堂秩序、是否遵守请假制度等。
(五)学生课程平时成绩低于15分,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总成绩按零分计,需要重新学习。
第二十三条 补考成绩的考核
(一)补考分为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毕业后补考;
(二)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最多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补考:即为课程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组织的补考。第二次为毕业前补考:即为正常考试、缓考考试、重修考试等成绩不合格者组织的补考;毕业后补考:即为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成绩不合格及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组织的补考。毕业后补考一年一次,补考时间由考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一是该课程考试旷考者;二是该课程考核作弊者;
(四)各系(中心)教学干事负责统计、报送本部门补考、缓考学生名单,如漏统、漏报而造成的后果由教务干事负责;
(五)学生应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成绩。需补考的学生,不得以未接到系(中心)发的补考通知为由而不参加补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六)补考成绩不需与平时成绩按比例折合计算。
第二十四条缓考成绩的考核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需由本人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中心)主任、课程承担单位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二)缓考学生将教务处批准通过的缓考申请表,分别送交本人所在系(中心)、课程承担单位、任课教师。任课教师需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三)缓考成绩需与平时成绩按比例折合计算;
(四)缓考和正常补考一起进行,缓考成绩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
(五)补考的学生不再给予缓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公共选修课的考核
(一)公共选修课是学生自选课程,除第一学期和最后一个学期不需要选课外,其余每学期每名学生必选一门公共选修课,而且不能重复选课;
(二)本科生毕业前公共选修课应有六门合格成绩,专科生毕业前公共选修课应该有四门合格成绩。
(三)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合格者不给予补考,只能申请重选。
(四)学生在毕业前没有达到规定的选课次数,致使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合格而影响毕业的后果自负。
第四章 成绩的评定、录入
第二十六条 评阅试卷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严禁随意加分、送分或降分,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院统一考试的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方式统一阅卷;非统考课程,各系(中心)或教研室应组织集中阅卷,阅卷教师应在所阅试卷上签字。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各教学单位需将试卷评阅完毕。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完毕三天内,各教学部门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系统中。
(一)学期期末考试、校级公选课、专业选修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
(二)学生补、缓考试和毕业前挂科考试成绩由教学承担单位的教学干事录入;
(三)军训、实习、实践、毕业论文等成绩由系(中心)教学干事录入。
第三十条 所有考试科目的成绩都按百分制录入,且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百分制录入,成绩录入系统后,系统按平时成绩的30%、期末成绩的70%的比例自动生成综合成绩,任课教师不必自行调整成绩分值。
第三十一条 评阅试卷或登记学生成绩时,如发现学生所在系(中心)提供的考生名单于参加考试的人数不符(或多或少),任课教师应及时与学生所在系(中心)联系,查明原因,以免造成学生成绩漏登或多登。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或教学干事,在录入学生成绩时,一定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后再确认、提交。
第三十三条 成绩录入完毕后各系(中心)须向教务处提交“成绩录入审核单”。
第五章 学生成绩呈报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以班级为单位,填写课程成绩报告单,合班上课的课程成绩单,必须按班分别填写,并同时附有该班学生旷考、补考、缓考名单。
第三十五条各教学承担单位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单报送到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生成绩单必须保证教务处一份,教学承担单位一份,学生所在系(中心)一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成绩报告单上必须准确填写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学分、班级名称、学年、学期等项内容。成绩报告单须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后方可送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专业选修课、分组限定性选修课的课程成绩,也须以班级为单位填报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成绩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任课教师报送考务学位科,再由考务学
位科转发给各系(中心),另一份由任课教师自存。
第四十条 重修课成绩,由评卷教师按班级填报重考(重修)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送考务学位科,再由考务学位科分发给学生所在系(中心)一份,另一份教学承担单位留存。
第四十一条 公共必修课成绩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教学承担单位报送考务学位科,再由考务学位科发到学生所在系,另一份任课教师自存。
第四十二条 专业课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送交考务学位科,一份系(中心)留存,另一份任课教师自存。
第四十三条《学生成绩报告单》是学生个人和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档案,各相关部门拒绝接收字迹不清楚,有涂改而没有注明原因或涂改者没有签名的成绩单;不接受无任课教师或系(中)主任签字的成绩单。
第四十四条成绩单可为打印,打印后的成绩单不能涂改,如果有涂改必须注明原因,并有涂改者的签名。
第四十五条 如有“违纪”、“作弊”、“免修”、“缓考”、“旷考”等学生,一定要在成绩单上标注。
第六章 成绩公布
第四十六条各级各类的考试成绩均由学生所在系(中心)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七条 省级以上等级考试成绩由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分发到各系(中心),再由系(中心)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八条 学期末考试结束后,各系(中心)应及时向学生公布成绩,同时统计出补考、缓考、旷考学生名单,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九条 学期初补考、缓考结束后,各系(中心)及时向学生公布成绩,同时统计出因补考成绩不合格而挂科或重修学生名单,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十条 学生因出国、找工作等原因需要出具的成绩单,必须先由各系(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再由教务处审核验章。成绩单上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成绩的真实性由各系(中心)成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第五十一条学生毕业离校时,所在系(中心)须打印出学生总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审核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自留备案。
第七章 成绩查询和更改
第五十二条学生查阅成绩,须在学生所在系(中心)进行查询;教务处不负责接待学生个人办理成绩核查事宜。
第五十三条成绩更改需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允许个人或部门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三日内或下学期开学初三日内上网查询各科成绩。
第五十五条学生补考、缓考,毕业前补考成绩可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上网查询成绩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本人成绩如有疑义,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开学一周内申请核查,否则不予解决,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十七条成绩核查及更改办法
(一)评卷完毕,一般不再查阅试卷,学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而要求复查试卷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充分陈述理由,经所在系(中心)分管教学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转交教学承担单位,由教学承担单位指定有关教师负责复查试卷。复查结果由教学承担单位通知学生所在系(中心),并由学生所在系(中心)向学生反馈。
(二)学生对成绩登记如有疑义,应向本系教学干事说明,由教学干事查明原因并解决。若确实成绩登记有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教学承担单位主任审核签字后,凭任课教师原始记分册或试卷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三)任课教师或教学干事登记学生成绩有误时,由任课教师、教学干事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任审核签字后,凭任课教师原始记分册和试卷,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开学初一周内到教务处进行修改,否则不予办理,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成绩录入者承担。
第八章 违纪、舞弊学生成绩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试卷作废,该成绩记为零分,不给于正常补考。
(一)用电子通讯工具获得答题信息者;
(二)夹带书籍、笔记、资料、小抄等物品参加考试者(不论看与否,开卷考试除外);
(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互相交换试卷者(双方);
(五)交头接耳或传递纸条者(如被动方不理睬、不接受纸条,被动方可不判舞弊);
(六)顶替代考或指点他人答卷者(双方);
(七)偷看他人试卷或为偷看提供便利者;
(八)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无理取闹者;
(九)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或在考场附近谈论、高声喧哗不听劝告者;
(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
(十一)其它舞弊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考试规定,有下列之一者,该课程记为零分,不给于正常补考。
(一)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不带有效证件者,取消当场考试资格;
(二)不按指定考场和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考试中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擅自挪动座位者;
(三)旷考和缺考者。
第九章 违反成绩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成绩管理规定学生的处理
(一)没在规定的时间内查阅本人考核成绩延误了更改成绩时间的不在给予更改,成绩按原有成绩记载;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参加考核,错过考核时间不再给予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不给予正常补考;
(三)没及时上交考核材料或考核信息,错过评定成绩日期不再给予评定,不给予正常补考;
(四)公共选修课选课没有达到规定的科数,造成无成绩者,或因公选课成绩不合格,又没有重新选课者,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也不给予补考机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一)擅自为学生涂改成绩者;
(二)因疏忽大意致使成绩登记出现错误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者;
(三)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命题、评阅试卷、登记、呈报学生成绩而延误本部门或学校教学工作者;
(四)因漏统、漏报补考学生名单,而致使学生没参加补考者;
(五)泄露试卷内容、随意加分、减分者。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以申请免修,但需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成绩按《最安全的外围足球平台关于申请体育保健课的规定》评定。